《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法定评估,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那么,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仅由部门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定评估呢?
解答结论
由部门规章规定需要评估,且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的事项,属于法定评估。
解答分析
1、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需要评估事项的分析
直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三条的语义进行分析,可以直观地得出“仅由部门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事项不属于法定评估”的结论,但我们需要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需要评估事项作进一步的分析。据查询,截止目前,共有八部法律、十六部行政法规规定了必须进行评估的事项。其中,八部法律分别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法》、《公司法》、《公路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拍卖法》、《政府采购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十六部行政法规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大部分系在其管理和规范领域内规定了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条款,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则系专门规定资产评估行为的行政法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第三条规定了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该条前四款列举了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具体情形,而第五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则属于概括式的兜底条款。那么,该兜底条款中“国家有关规定”的范畴是什么?是否包含部门规章呢?
2、关于“国家有关规定”范畴的分析
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从该条款可以得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不包含部门规章。
那么,在民法与行政法中的“国家规定”是否包含部门规章呢?我们暂未在民法和行政法中找到关于“国家规定”范围的规定条款,但不少学者主张“行政法和民法中的‘国家规定’的范围可以略大于刑法中‘国家规定’的范围,民法与行政法中的“国家规定”应包含部门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资产评估主要应用于具体的经济行为或管理环节,部门规章中所规定的必须开展资产评估的情形,是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具体事项。“国资委第12号令”和“财政部第14号令”都是专门规定资产评估行为的部门规章,其制订依据均包含“国务院第91号令”这部行政法规。若部门规章规定的评估事项不作为法定评估,则将导致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执行中脱节。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也属于法定评估。借鉴“举轻以明重”的原则,相比于企业章程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评估事项更应当属于法定评估。
当然,“国务院第91号令”第三条第五款表述的并非“国家规定”,而系“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此外,在民法典中,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表述方式,这也可以佐证“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延不仅仅是法律和行政法规。
我们还注意到,在财政部于2020年10月27日公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已将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兜底情形修改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