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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能否受理涉案工程造价相关委托?
  • 来源:山东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作者:发布时间:2023-06-06 08:57:29

关于价格评估机构是否具备工程造价资质,或是否可以受理涉案工程造价相关的委托鉴定事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

争议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两种不同理念的冲突:行政管理理念与司法鉴定理念。前者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以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认为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机构和人员须以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为准入条件;而司法鉴定理念则主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审判理念为出发点,通过案件所涉专门性问题的性质以及受托机构和人员实际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评判标准。行政管理理念并不当然适用于司法鉴定实务,况且随着我国在管办分离、大力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等方面的改革推进,所谓工程造价资质的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之前那种非此即彼、排它竞争的垄断局面得到有效控制,一个更加平等、开放、公平、竞争的健康营商环境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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