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通告 2023年第1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号),现将2023年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报名
考生统一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http://www.creva.org.cn),点击“信息服务”中“资格考试”进入“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网站”(以下简称报名网站)报名。
(一)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时间自2023年4月1日起至5月15日止。
(二)报名流程
进入报名网站 → 注册用户(用户登录)→填写基本信息 → 上传证明材料 → 选择报名考区 → 选择参考科目 → 确认信息 → 提交等待审核。
审核通过后方可缴费。缴费成功后视为报名成功。报名成功后,除个人联系方式外,原则上填报的个人基本信息等信息不可修改。
(三)证明材料
请按提示如实、完整填写报名信息,上传完整、清晰的报名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
1.近期免冠二寸证件照,背景须为白色。
2.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证书;持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另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并录入编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须分别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报名预审
1.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名网站对报名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反馈审核意见。考生通过报名网站查询资格预审结果。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名资格不予通过,不能选择科目、考点、缴费、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1)不符合报名条件的;(2)报名材料缺失、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识的;(3)逾期未缴纳考试费的;(4)持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未录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的;(5)填报信息或材料不实的。
报名资格预审未通过的考生,须在报名截止前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报名申请。
(五)网上缴费
考生应于5月15日前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按每科次110元人民币缴纳考试费;逾期未缴费的,视为放弃报名本次考试。
自愿弃考的考生可于报名期间在报名系统中申请部分或全部已缴费科目的退费,过期不再受理。退费申请成功,视为该科目未报名,费用将在考试结束后按原付汇渠道统一退还。已取得的成绩按原有效期管理,不予延长。
三、免试条件与申请程序
(一)免试条件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相应科目。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注册测绘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地籍调查》科目,只参加《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只参加《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材料。
(二)免试申请程序
1.免试申请须在考试报名阶段提交,过期不予受理。
2.申请免试须在报名网站的“申请免试”中上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电子图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电子图片、单位人事部门聘任材料扫描件或照片。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试资格不予通过:(1)不符合免试条件的;(2)免试材料缺失或无法辨识的; (3)免试材料与所申请免试不符的;(4)填报信息或材料不实的。
四、考试科目与考试时间
考生自主选择报考科目种类和数目,按全国统一时间进行考试:
6月17日 |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 | 09:00-11:30 |
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 | 14:00-16:30 | |
6月18日 | 地籍调查 | 09:00-11:30 |
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 | 14:00-16:30 |
五、考试地点
原则上考试安排在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举行,个别省份开通地级市考点,具体以报名系统为准。
六、考试大纲
沿用《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只对附录部分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过报名网站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发布。
七、考试形式
考试各科目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形式。考生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试各科目试卷卷面分满分均为100分。
八、准考证打印
考生可于2023年6月10日至18日,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九、成绩认定及延续
(一)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二)免试部分科目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应试科目数量确定其合格成绩管理滚动有效期限。参加2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2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参加3个科目考试其合格成绩以3年为一个滚动管理周期。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或者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具备免试条件后取得的成绩,方可按免试成绩认定。
(三)2020年至2022年因疫情停考考区已报名考生成绩相应延续。
(四)为保证考试科目调整平稳过渡,已取得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部分科目有效合格成绩,按照下表对应关系延续至新科目,成绩有效期仍按原规定管理。
原考试科目 | 新考试科目 |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 |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 |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 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 |
地籍调查 | 地籍调查 |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 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 |
十、成绩发布与证书发放
(一)考试成绩原则上将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内发布,考生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成绩。
(二)根据《关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2年起,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各科目合格标准为60分的固定合格标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另行公布。
(三)各科目考试合格,颁发自然资源部监制、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十一、其他
(一)报名条件与免试条件中所涉相关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18日。
(二)本次考试四个科目均为客观题,由计算机自动评阅计分,不存在人工评阅与计分的过程,原则上不再进行成绩复核。
(三)计算机化考试练习将于6月1日至6月18日开通。考生可通过报名网站首页登录模拟考试系统,熟悉计算机化环境、电子化试题形式和操作模式。
(四)本次考试不举办考前培训,也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相关考前培训、出版或售卖考试专用书籍。
(五)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考生,请务必及时登录报名网站,完善个人信息。
(六)考试消息将通过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http://www.creva.org.cn/)、微信公众号“中国不动产登记与估价”及报名网站发布,请报名考生及时关注。
(七)请考生保持手机畅通,及时关注考试消息发布。如遇突发情况,务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八)联系方式
1.考试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7号富海国际港1504A
邮 编:100081
电 话:010-66562203/62164081
传 真:010-66562202
电 邮:wjian@creva.sina.net
2.在线咨询
考试报名期间可于报名网站在线咨询。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2023年3月20日
附件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在每场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报考时提交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不能出示准考证或有效身份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以备查对。
三、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四、考生可携带铅笔、橡皮、尺子、钢笔、签字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及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手机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五、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题意。如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可举手示意询问,监考人员当众解答。
六、开考时间到,方可答题。
七、考生应在计算机中相应位置作答,在题目答题区域外或草稿纸等非答题区域作答均无效,不得作任何与答题无关的标记,否则记为试卷作废。
八、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不得偷看他人答卷或相互核对试卷、答案内容,不得交换答题工具、草稿纸,不得夹带、窥视、抄袭或利用电子设备等作弊,不得冒名代考。考生离开座位前,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回收草稿纸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喧哗。
九、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草稿纸反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回收后,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将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监考人员发现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记录违规情况,并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拍照存证。考场情况记录应由2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并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十一、对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十二、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以宣布其成绩和证书无效,收回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