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在开展涉执财产处置业务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矿业权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后,矿业权评估机构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时,人民法院委托的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矿业权评估,是指受人民法院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矿业权评估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评估程序,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对约定评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为人民法院确定探矿权或采矿权处置参考价提供专业意见的服务行为和过程。评估对象不包括除探矿权和采矿权之外的其他任何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是指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矿评协)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专家对矿业权评估机构在执行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业务过程中出具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是否违反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四条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不包含对评估参数取值结果的高低以及据此形成的评估结果的高低等属于评估师独立专业判断内容进行评审,不重新进行评估。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不是对评估报告或评估结果进行确认,不对评估报告或评估结果进行选择。 第五条 矿评协技术管理部(以下称技术部)负责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日常事务。 第六条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规范,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七条 根据评审事项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3名成员组成。 评审小组组长、成员在矿评协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中选择。 第八条 矿评协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1—2名行业专家和1—2名律师参加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行业专家和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执业)资格; (二)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十条 评审程序包括受理、组成评审小组、评审会议、出具评审意见书、归档等环节。 第十一条 矿评协接到评审委托后,由技术部对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核对,履行矿评协审批程序。 (四)评估机构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作出的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矿评协接到评审委托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评审委托人。 决定受理,5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评审。评审工作由组长主持,以现场会议方式为主,特殊情况可以采取在线通讯方式。决定不受理,说明理由并退回评审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对评估报告提出过书面异议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无理由或无正当理由仅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不在矿业权评估及其专业技术评审范围内的; (六)评估机构未进入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的; 同一案件涉及多个评估报告时,仅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费用原则上由人民法院协调异议人,按照收费标准在评审工作开始前,通过人民法院全额支付;评审后确定评审费用最终承担单位及支付等相关事宜由人民法院负责。 (二)与人民法院和评估机构确认委托评估所需材料的完整性; (三)对委托评审事项进行研究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询问或开展现场调查; (四)对评审结论逐项进行表决,需半数以上评审小组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五)根据通过的评审结论形成评审意见书,由评审小组成员签字。评审小组成员对评审结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注明; (六)专家组认为有必要就评审意见与委托人民法院法官进行专业沟通的,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予以协助; (二)评审依据的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技术规范及其他材料等;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应形成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工作档案除司法机关可以依法查阅以外,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评审小组成员存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规范》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与相关当事人私下接触或串通舞弊。 第二十二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函,遵守保密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