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表决通过。这部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让“生态用地”这个长期游走在标准分类之外的概念,再次进入土地估价从业者的视野。
一个尴尬的现实是: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里,都找不到“生态用地”这个地类。但自然资源部门、林草部门的文件中,这个词频繁出现;个别地方甚至发过登记用途为“生态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评估师面对这样的宗地,第一个难题不是怎么算钱,而是怎么定义地价——用途定不准,后续一切测算都建立在流沙上。这篇文章不谈高深理论,只从实务出发,把生态用地估价中“用途确定”这个核心关卡拆开讲透。
一、“生态用地”到底是个什么概念?
生态用地的提法,最早可以追溯到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当时文件没有给出明确定义,只列举了范围: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地、林地、湿地,以及农田生态系统。
2008年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提出“基础性生态用地”概念,把天然林、天然草场和湿地归入其中。
真正的转折发生在201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在表述城乡用地统筹时,正式将“生态用地”写入法律文本,与生产、生活用地并列。而这次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则从更高层级的制度层面确认了生态用地的法律地位。
学术界的讨论更早。主要形成三种界定思路:看主体功能、看生态要素、看生态功能。落到实务层面,可以这样理解:生态用地不是某一种地类,而是多种地类的总称,指向那些以提供生态产品、调节环境、保育生物为核心功能的土地。湿地、森林、草地属于基础性生态用地,其他生态脆弱或退化、需要修复保护的土地则属于保全性生态用地。
具体到某一宗地,归类必须结合所在区域的生态功能区属性、政府划定的红线范围和政策文件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套用某个分类表。
二、三个容易混淆的“生态”概念
评估实务中,经常碰到名字里带“生态”但完全不是一回事的用地类型,需要明确区分。
生态陵墓用地:这是殡葬改革的产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形成的墓区用地。它的供地方式多为划拨,属于殡葬设施用地范畴,和生态用地没有直接联系。2025年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新设殡葬服务机构必须由政府举办且为非营利性,新增殡葬用地主要以划拨方式供应,原商业用地的营利性殡葬用地将逐步规范。评估时绝不能因为名字里有个“生态”就按生态用地处理。
生态旅游用地:源于20世纪80年代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提出的概念,国内1995年首次研讨会后受到关注。它本质上是旅游用地的细分类,以良好生态环境为吸引物。在土地估价实务中,既可能对应商业用地中的旅游用地,也可能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评估时按旅游用地相关规则处理,而非按生态用地。
生态农场用地:也不是现行分类中的独立地类,但实务中常被提及。现行要求土地集中连片,面积不小于30亩,生态用地面积占比5%—15%,边界清晰、权属合法。常见现状用途为生态种植、渔业或养殖,对应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域等。它强调的是农场内部的生态化运营模式,而不是土地本身的生态功能分类。
三、确定生态用地用途的三条路径
这是评估的核心环节。根据实务经验,可以按以下递进顺序操作:
路径一:先看国土空间规划
生态用地的首要认定依据是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功能空间”属性。评估师应调取省、市、县三级“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对照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判断宗地落在什么空间内。
如果宗地处于一般生态空间、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可以结合区域生态功能区划,初步框定用途大类。比如西北干旱区的空地,若规划未明确具体地类,可初步锁定为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天然牧草地等候选类型。
路径二:再看合法性批复文件
规划给了范围,具体用途往往需要从用地单位持有的各类批复文件中找线索。营业执照、林草部门的许可、农业农村部门的批复,都可能指向具体用途。
比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林木种植”,现状是果园,即可初步定为园地;如果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则可根据实际种植类型落位为乔木林地或灌木林地。当多部门文件并存且不冲突时,优先采信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复;土地主管部门未明确的,以其他部门的具体许可为准。
路径三:最后用最高最佳利用原则择优
前两条路径都无法确定时,需要在已框定的范围内,依据资源约束和经济可行性进行择优。这一步的关键是“以资源定用途”,而不是单纯看市场价格。
以水资源为例,在西北干旱区,用水配额直接决定了哪些用途可行。评估师需调取取水许可证、当地行业用水定额,计算不同用途下的可灌溉面积和灌溉率,结合投入产出数据,选择净收益最高且资源可支撑的用途。
四、一个甘肃河西的实操案例
待估宗地位于甘肃河西片区,面积约5000亩,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或公益林,现状为均质空地。结合区域生态功能属性,初步候选用途为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天然牧草地。宗地持有取水许可证,年供水量56.9万立方米。当地执行两部制水价,已铺设地下滴灌系统,属微灌模式。根据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微灌条件下林木育苗用水145立方米/亩,造林更新170立方米/亩,苜蓿种植275立方米/亩。
以现有水量计算:用于林木育苗可灌溉3924亩,灌溉率78.48%;用于造林更新可灌溉3347亩,灌溉率66.94%;用于苜蓿仅可灌溉2069亩,灌溉率41.38%。按照“以水定地”和谨慎性原则,苜蓿种植的水资源保障明显不足。
再对比经济效益。当地典型林木育苗品种为柠条,近三年出圃苗单价约0.8元/株,亩产约6000株;苜蓿亩产约1吨,单价约2000元/吨。在充足灌溉情景下,柠条育苗年净收益约3617元/亩,苜蓿约1108元/亩。考虑实际灌溉率折减后,柠条育苗净收益约2839元/亩·年,苜蓿仅约458元/亩·年,前者是后者的数倍。敏感性分析显示,在单价波动±20%、灌溉保障率60%—90%、人工成本±20%等情况下,柠条育苗的优势依然稳健。
据此,该宗生态用地最终确定为灌木林地,具体用途为柠条育苗基地。如果后续政府批复要求配建一定比例防护林,则可能出现多用途组合,评估时需按比例分别计价。
五、写在最后
生态用地估价之所以难,难在它没有标准“户口”,用途界定必须综合法律规制、空间规划、资源禀赋和市场价值多重维度。评估师不能简单对照现有分类表硬套,也不能因为名字里带“生态”就望文生义。
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意味着生态用地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强化。未来相关评估业务只会增多。把用途确定的路径走扎实,把资源约束算明白,把经济分析做透彻,才能保证地价定义的准确性和评估结果的科学性。这既是专业要求,也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落地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