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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日?
  • 来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作者:丘开浪——嘉学评估发布时间:2023-02-13 09:51:23

如何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日?

评估报告的使用,通常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那么,在经济行为实施过程中,哪一个时点标志着评估报告被使用?一份评估报告能够被使用多次?为了判断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评估报告,需要进一步明确评估报告使用日。

以企业产权转让为例,在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产业转让的批准日/产权转让的挂牌公告日、产权转让合同签署日、产权转让合同生效日、产权转让生效日等时点,哪一个时点系评估报告使用日?

解答结论

一份评估报告只能被使用一次。在经济行为实施过程中,首次正式使用评估结论的时间即为评估报告使用日。正式使用,是指使用评估结论的行为对当事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答分析

与评估目的唯一的要求相匹配,评估结论的使用也应当是唯一的,即一份评估报告的结论只能被使用一次。对于一个经济行为而言,评估结论只需使用一次即可实现评估的目的。一份评估报告的结果被使用两次或两次以上,往往与评估目的唯一性的要求相悖。

我们认为,在经济行为实施过程中,首次正式使用评估结论的时间即为评估报告使用日。正式使用,是指使用评估结论的行为对当事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分析过程如下:

1、需要进场交易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

对于需要进场交易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与评估结论或交易价格相关的时间节点主要包括产权持有单位内部决策日、产权转让预披露公告日、产权转让正式披露公告日、受让方确定日、产权转让合同签署日、产权转让合同生效日、产权转让生效日。

产权持有单位内部决策并非对交易价格的批准,该环节引用评估结论的行为对产权持有单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产权转让预披露公告通常不涉及转让底价的披露,即便预披露转让底价,因预披露公告并不构成要约邀请,对产权持有单位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产权转让正式披露,应认定为要约邀请,对产权持有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转让底价系参考评估结论而形成(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因此,产权转让正式披露公告日,是首次正式使用评估结论的时间,即为评估报告使用日

至于此后的竞价过程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的签署与履行等环节,不需要(也不允许)再次使用评估结果。

以此相类似的是,在司法拍卖过程中,一拍拍卖公告日,是首次正式使用评估结论的时间,即为评估报告使用日。评估报告使用日应当位于评估报告有效期之内,但并不要求在评估报告有效期之内完成拍卖程序。

2、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企业产权

对于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行为,与评估结论或交易价格相关的时间节点主要包括产权持有单位内部决策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日、产权转让合同签署日、产权转让合同生效日、产权转让生效日。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第32号令)的规定,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应当事先通过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时,应当审核产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文件、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文件,对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产权转让合同,系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文件、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文件的具体实施。

因此,对于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行为,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日是首次正式使用评估结论的时间,即为评估报告使用日

3、无需进场交易且法律法规未要求前置审批的交易

对于无需进场交易且法律法规未要求前置审批的交易行为,通常以交易合同生效日作为评估报告使用日。对于交易合同签署日与生效日不同的情形,在合同生效条件成就前,合同尚未生效,此时交易条款对当事方缺乏法律约束力,这种情况下,交易合同签署日不宜作为首次正式使用评估结论的时间。

还需提醒注意的是,不要混淆交易合同生效与交易生效,后者指交易双方履行完毕了交易合同约定的义务,交易行为已成就。因此,通常不应将交易生效日明确为评估报告使用日。

实务案例

某国有企业拟增资扩股,相关时间节点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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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在上表的各时间节点中,评估报告使用日应当为挂牌公告日2021年11月15日,在该时点,评估报告在一年有效期之内。因此,该案例使用评估报告的时间,并未超出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参考资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十条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国务院国资委于2022年6月14日在其官网,对于“关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时,相应资产评估报告应在使用有效期之内。企业国有产权进场转让的,首次正式信息披露时资产评估报告应在有效期之内,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原评估机构在十五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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