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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性评估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 来源:估价师平台作者:永业行评估部发布时间:2022-08-30 09:06:06

01 要收集足够多的原始资料

对比现时性评估,追溯性评估所需要收集的资料更多。如:现时性评估中对原材料的评估,评估专业人员需要收集原材料申报清单及最近的出入库凭证。在追溯性评估中,评估专业人员除了要收集申报清单及评估基准日前原材料的出入库清单外,还需收集评估基准日与评估现场勘查日之间出入库资料,倒轧评估基准日的数量及金额。从而佐证其相关记录的真实性及实物资产存在的真实性。

02 执行更多的程序替代

现时性评估中,大部分评估程序均可执行正常程序。如:函证、现场核实、监盘等。但在追溯性评估中,评估作业期间无法执行函证程序或者函证后大部分无法收到回函、实物资产灭失无法进行现场核实、长期股权投资的被投资单位已注销(清算)等,因此需要评估专业人员执行更多的替代程序。如:无法进行函证的,核实账务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再比如:机器设备实体状况与评估操作日之间可能已经产生明显变化的,需要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询问,包括的使用状况、机器生产载荷、维护保养、质量检查、大修等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并收集相关资料后,形成底稿,从理论上倒轧评估基准日实物资产状况;对于已经清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集原始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原始资料分析核验基准日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经营状况。

03 收益法评估相关参数的选取要考究

收益法测算过程中,需要对被评估资产的相关收益及成本费用进行测算。而在追溯性评估中,在评估操作日,相关的收益及成本费用均已实际发生,那么,预期收益及预期成本费用的取舍问题就成了评估专业人员需要斟酌的问题。既然是追溯评估,应该回到过去的时点,根据过去时点的情况对被评估资产的相关收益和成本作出判断和预测。如实际经营情况和当时基准日发展状况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可直接以实际经营数据作为预测数据。当实际经营状况和当时基准日时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候,应以实际经营数据为基础,通过访谈、查看财务资料、了解基准日后交易情况等途径,确定影响实际经营数据的因素中,哪些是基准日评估中不应考虑的因素,然后将该因素加以量化,从实际经营数据中剔除,剩余部分则作为预测数据,使预测数据能够更准确的反映基准日历史经营情况,对被评估对象未来经营预测做出准确的判断。

04 评估报告撰写要注意合理规避风险

1、对项目名称的表述要准确:要标明“追溯性资产评估”相关字眼,让委托人及其他报告使用人一目了然,为其进一步了解和使用报告内容奠定基础。

2、关于评估对象的描述要详尽:除了阐述基准日实物资产的存在性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完备性,还要尽可能的调查实物资产在基准日时面临的抵押、担保等事宜以及基准日到报告出具日其后资产数量、使用状态、权属变化等事项。

3、评估依据要准确有效:法律法规依据及准则依据的,应为最新法律法规及评估准则。虽然报告的基准日为以前时期,但出具报告日是当下,法律法规及准则都要适用最新版本。在评估报告日期间,个别取价依据可能已经失效或已进行了更新。由于评估专业人员需要评估的是基准日时期的市场价值,因此评估专业人员在进行测算时,一定要依据评估基准日的有效取价依据为准进行测算。

4、特别事项披露要完整:如对于权属不清、资产已灭失、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等相关情况,不仅要阐述评估专业人员为应对变化而采取的措施,还要将基准日后评估对象发生的重要的变化事宜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进行阐述。

5、结论有效期:《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11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对于追溯性评估,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出具时,其经济行为已发生超过一年。因此,所谓评估报告结论的有效期的问题,对其没有影响。追溯性评估的价值结论不存在现实市场条件对其影响的问题,因此,追溯性评估结论不存在有效期限的限制。

综上:鉴于追溯性评估的特殊性及复杂性,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增强风险评估意识,在合理规避执业风险的同时,为报告使用人全面了解资产状况提供参考,真正做到服务报告使用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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