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权评估师队伍建设,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及实物量估算、矿业权价值及相关权益评估,为委托人提供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和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矿业权评估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矿业权评估师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分为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高级矿业权评估师3个级别。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高级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矿业权评估师英文译为:
Mineral Resource/Reservers and Property Assessment Professional.
第五条 矿业权评估师专业划分为:固体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水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和矿业权价值评估。
第六条 通过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对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具体承担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八条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九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对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确定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参加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地质类、矿业类、经济类、法律类等专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地质类、矿业类等专业高等院校专科学历,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上述专业外的高等院校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发自然资源部监制,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三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四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相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按具体从事的专业工作,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
(一)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1.熟悉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
2.熟悉矿业权评估相关专业理论知识,能够解决评估实践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3.能够完成一般性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工作,协助矿业权评估师开展工作。
(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1.从事固体(油气、水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1)熟悉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
(2)掌握地质、勘查、采选(冶)、技术经济评价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规范,熟悉固体(油气、水气)矿产勘查(开采)技术与方法,熟悉相应的矿产资源资产实物量估算方法;
(3)能够运用相关知识和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固体(油气、水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并处理解决实际问题;
(4)能够编写、签署固体(油气、水气)矿产专业技术报告或各类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专业技术报告是指勘查设计(实施方案)、物探、化探、水工环开采技术条件、选矿试验报告等专业技术报告。
(5)能够指导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协助高级矿业权评估师开展相应专业工作。
2.从事矿业权价值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1)熟悉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
(2)熟悉国内外矿业权评估技术方法及国内外市场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能够完成较为复杂的矿业权评估技术性工作;
(3)熟悉矿业权评估工作流程,有较丰富的矿业权评估实践经验,处理解决矿业权评估的疑难问题;
(4)能够签署矿业权评估报告,提供矿业权评估及相关法律咨询,承担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业务工作;
(5)能够指导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协助高级矿业权评估师开展相应专业工作。
第十六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登记
第十七条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按从事的专业工作类别,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
第十八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相关单位提供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按照自律规定进行处罚;情况严重的,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通过考试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助理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和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继续有效,应登记专业为矿业权价值评估;取得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可登记专业为固体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或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实物量估算。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